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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丁宏海与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宏海,陈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710号原告:丁宏海,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陈卫东,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丁宏海为与被告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宏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卫东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丁宏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宏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无书 记 员  陈 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