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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保富与徐长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富,徐长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924号原告:李保富,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徐长福,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保富诉被告徐长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保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保富承担。代审判员  桑伟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