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保富与徐长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富,徐长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924号原告:李保富,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徐长福,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保富诉被告徐长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保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保富承担。代审判员 桑伟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