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6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林正聪、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林正聪,林珍,陈绍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06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102-128号。负责人:郭勤伟,行长。被告:林正聪,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林珍,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陈绍银,男,195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被告林正聪、林珍、陈绍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