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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刘某1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陈某,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陈某,女,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刘某1,女,现住山东省莱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刘某1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申请将刘绍文生前所有的位于富裕县绍文乡乡直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刘绍文,建筑面积:84.36平方米)产权过户至刘某名下。现法院已依法强制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9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9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