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建军与吴明德、陈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军,吴明德,陈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973号原告:叶建军,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雅,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德,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桂玲,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叶建军与被告吴明德、陈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叶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建军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叶建军负担。审判员 赵怡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