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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红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497号原告:任红,女,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超,董事长。原告任红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任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任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