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红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497号原告:任红,女,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超,董事长。原告任红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任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任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