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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振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振策,陈振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江托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振策,男,壮族,住广西靖西县。被执行人陈振特,男,壮族,住广西靖西县。本院于2017月7月4日作出(2017)桂0105执15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振特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城北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62×××11内存款人民币106058.32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振特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城北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62×××11内存款人民币106058.3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苏灵艳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义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