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济南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890号原告:济南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许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仲景,总经理。原告济南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本院立案后被告山东华天电子科技向原告济南海得控制系统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原告济南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元,由原告济南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