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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刘州、刘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州,刘海燕,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州,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燕,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588号1楼、590-594号(双号)1-2楼、596号2楼。上诉人刘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温0302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州于2017年8月4日以其与刘海燕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刘州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州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跃玲审判员  邓习军审判员  白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