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学武、储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武,储明,刘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武,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储明,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刘宏群,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李学武与储明、刘宏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德传审判员 万斌红审判员 潘德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