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西安市碑林区云端咖啡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云端咖啡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03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婧,女,该局干部,现住该单位。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玉安,男,该局干部,现住该单位。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云端咖啡店,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号。经营者:李某。2017年7月20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6]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云端咖啡店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碑人社罚字[2016]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6]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荣审 判 员 刘曼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