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斯润、陈锦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斯润,陈锦玲,广州市远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179号被执行人:徐斯润,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区,被执行人:陈锦玲,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远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三横中路1号1幢1104房。法定代表人:徐斯润。本院金融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徐斯润、陈锦玲、广州远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斯润、陈锦玲、广州远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本院金融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2016)粤01民终11503号民事判决事项[案号:(2017)粤0112执3176号],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10)。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