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伟与广州市的森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广州市的森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826号原告:曹伟,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广州市的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60-574号太平洋A期一层116。法定代表人:朱迪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天猫)。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诉被告广州的森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的森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伟撤回对被告广州的森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曹伟负担。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