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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378号原告: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8号佳逸豪园。法定代表人:余腊兴。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刚,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军,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天心区万芙路与新韶路交汇处的清政园住宅小区*栋***号。原告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军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军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