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10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志文与解长才、张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文,解长才,张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1090号原告:刘志文,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长才,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被告:张谦,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开。原告刘志文诉被告解长才、张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志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文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原告刘志文负担。审判员 刘 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俪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