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军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60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军,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10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7)豫1303刑初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郭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军又以服从原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军撤回上诉。本裁定送达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刑初262号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清红审 判 员 刘 沛代理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女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