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与魏新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魏新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2民初39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营业场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15号。负责人:郝志清,银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阳,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新果,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与被告魏新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魏新果于2014年4月16日向我行申请62×××89号信用卡一张,多次持卡交易、透支消费、但未及时足额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至2017年8月2日,共欠我行利息、滞纳金合计27749.37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欠款23941.87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答辩。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被告魏新果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89,被告持该卡多次透支消费、但未及时足额还款,至2017年8月2日,共欠原告利息、滞纳金合计27749.37元,经原告催要未果。后原告下落不明,预留电话也无法接通。庭审中,原告提交:交通银行信用卡增值服务计划申请表,截止到2017年8月2日被告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对账单专用表等证据复印件。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魏新果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申领了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后,应依约还款,现其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新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欠款本息及滞纳金合计27749.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树森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杨雪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