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203号原告:吴某1,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吴亚尧,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某,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李源,吴川市法律援助处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吴某1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显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海霞、梁美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陆启铭担任记录。原告吴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亚尧、被告郭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1起诉称:2006年7月,我与郭某经人介绍认识仅一个月便草率于同年农历七月二十一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3。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难以沟通,经常为一些琐事大吵大闹,双方无法培养起夫妻感情。我曾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贵院作出(2016)粤088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不准我与被告离婚。为此,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我与郭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吴某2、女儿吴某3由我抚养。针对吴某1的诉讼请求及理由,郭某答辩称:吴某1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属实,我与吴某1的婚姻是合法婚姻,受法律的保护,婚后吴某1驾车运货求财,我在家照看子女,料理家务,为了照顾子女我倾尽心血,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吴某1与郭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农历七月二十一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3。吴某1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难以沟通,经常为一些琐事大吵大闹,双方无法培养起夫妻感情。吴某1曾于2016年3月2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吴某1与郭某离婚,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粤0883民初526号判决,不准吴某1与郭某离婚,该判决于2016年8月1日生效。2017年2月14日,吴某1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具状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吴某1与郭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吴某2、女儿吴某3由吴某1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分歧较大,故无法进行调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资料、结扎手术证明书、村委会证明、(2016)粤0883民初526号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吴某1、郭某二人虽然婚前恋爱时间短,但双方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婚后双方致力于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儿子吴某2和女儿吴某3,给家庭带来了欢乐,亦因此促进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以致夫妻感情稍有冷淡,但属常事,尚未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吴某1如能多些关心并负担起家庭责任,与郭某多些联系、多些沟通增进感情,对妻子加以信任,妥善处理家庭关系,郭某亦对丈夫多点体谅,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现吴某1起诉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但未能阐明离婚的具体原因和理由及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吴某1起诉请求与郭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幸福美满家庭及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从而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及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吴某1与郭某离婚;二、驳回吴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吴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显强人民陪审员 梁美玲人民陪审员 林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启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