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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德清、戴国盛、关德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清,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戴国盛,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关德萍,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本院在执行李德清和关德萍、戴国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关德萍、戴国盛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国盛、关德萍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以11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