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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市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599号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山水文苑小区13#6-1-2。法定代表人:李营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宁,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周利,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小区。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恩波人民陪审员  谢德田人民陪审员  井绪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