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尚贤林、吴伟峰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贤林,吴伟峰,郭叙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尚贤林。被执行人:吴伟峰。被执行人:郭叙智。上列当事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2016)鲁14民终1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第四项:被上诉人吴伟峰、郭叙智在上诉人尚贤林办理完股权回转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诉人尚贤林支付的400万元股权转让款还给上诉人尚贤林。现申请执行人尚贤林尚未办理股权回转手续,申请执行条件不成就,不应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贤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伟峰、郭叙智(2017)鲁1402执字第1341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长 王树龙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雒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