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辉与被执行人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辉,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779号申请执行人:高辉,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王坤,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高辉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4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4执77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卫 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