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5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浩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刑初67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浩然,男,1998年7月17日生,回族,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辩护人李国兵,系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7]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浩然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浩然及辩护人李国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间,被告人杨浩然从腾讯QQ聊天平台中获悉,上海XX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发的微信商户“天X红包”APP中“积分兑换现金”活动存在漏洞,遂使用李某某的微信账号登录“天X红包”APP,通过用软件Fiddler(抓包软件)修改“天X红包”APP中相关参数值的方法,窃取积分后兑换现金人民币1200元。另查明,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杨浩然被公安机关抓获。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浩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浩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XX公司出具的数据材料,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手机微信交易记录截屏,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浩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被告人杨浩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浩然在审理期间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浩然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分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