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秀恋与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恋,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福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294号原告王秀恋,女,汉族,1954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市桥街捷进中路20-24号富城商场2排12号。法定代表人朱方清。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2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朱方清。被告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2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霍增富。被告三门峡福阳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虢国路二街坊4号院1号楼3单元6层。法定代表人霍增富。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秀恋诉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福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秀恋无法提供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秀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3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