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靳平安与王杰、邱金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平安,王杰,邱金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840号原告靳平安,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晋州市人,被告王杰,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霸州市,被告邱金杰,女,汉族,1991年1月10日生,河北省文安县滩里村富强街国富胡同8号十二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平安诉被告王杰、邱金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