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7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建良与白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良,白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02号申请执行人侯建良,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阳庄村村民,住甘泉县城内,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201150295。被执行人白国斌,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桥镇柳落峪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30303083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白国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国斌支付申请执行人侯建良借款5000元,并负担本案承担本案执行费185元。2017年8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双方自动履行,后申请人侯建良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