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伟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323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姜某,住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