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武忠锋与刘帮、白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忠锋,刘帮,白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772号申请人:武忠锋,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陕西省佳县。被申请人:刘帮,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神木县。被申请人:白艳霞,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神木县。系刘帮之妻。原告武忠锋与被告刘帮、白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艳霞、刘帮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武忠锋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忠锋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艳霞、刘帮的财产xxxxxxxx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志承审 判 员 曹翠蓉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