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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1188号原告樊佳宏诉被告陈先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佳宏,陈先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188号原告:樊佳宏,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宁远县嘉华名都嘉景****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友,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先茂,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九嶷中路**号**栋***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樊佳宏诉被告陈先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佳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佳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佳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8900元,减半收取9450元,由原告樊佳宏承担。审 判 员  谢荣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