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殷勇、阎郁、许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殷勇,阎郁,许荣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188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春龙,该合作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有,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勇,男,汉族,1977年4月4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阎郁,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许荣顺,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殷勇、阎郁、许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5元,减半收取222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248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盛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 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