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蕲春县蕲州扎营港磬发建材厂与王怀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蕲春县蕲州扎营港磬发建材厂,王怀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021号原告:蕲春县蕲州扎营港磬发建材厂,住所地:蕲春县蕲州镇扎营港。主要负责人:张继华,该厂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炳,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蕲春县蕲州扎营港磬发建材厂与被告王怀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蕲春县蕲州扎营港磬发建材厂诉称,1.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7月26日签订的《碎石运输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26日,原、被告经平等协商签订《碎石运输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生产的碎石由被告等司机负责承运至蕲州扎营港码头装船,价格为每吨1.86元,每月结算一次。承运人需服从原告统一调度,最大限度满足运输要求,不得拒绝运输或者以其他理由罢运,否则,需支付违约金30000元。如造成损失,还需另行赔偿,在此同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2017年5月10日,被告连同其他承运人以“治超”为借口,要求重新商谈运价,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停运作要挟,持续近一个多星期,为阻止原告自行组织运输,还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动摇了双方合作基础,而且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单方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违约行为使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怀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矛盾发生时,经政府部门多次协调未能解决,原告在“越界采矿、环境污染”上访投诉中报复被告,本案在黄冈市辖区内有较重大影响;二、原告起诉涉案的当事人众多;三、被告等人购置车辆为原告专项运输,是由政府、村委会和厂方会议纪要确定的,本案处理公正与否,关系到十二名异议人及家庭成员的生存问题。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公路货物运输始发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蕲春县××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因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在黄冈市××辖区内产生重大影响,其主张将本案移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主张的其他管辖异议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王怀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怀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怀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勇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