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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天峰与赵彩霞、洛南县隆发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旅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峰,赵彩霞,洛南县隆发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旅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峰,男,生于1975年7月20日,住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理人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张八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伟京,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柳大龙,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干部。被执行人赵彩霞,女,生于1970年12月9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洛南县隆发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旅游分公司(以下简称隆发公司)。住所地:洛南县。组织机构代码79412010-X。法定代表人XXX,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天峰与被执行人赵彩霞、隆发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彩霞、隆发公司赔偿损失6661.2元、负担受理费911元。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天峰与被执行人赵彩霞自愿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赵彩霞给付5000元,剩余赔偿款及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张天峰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