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周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刑初86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力,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在莫旗宝山镇五家子村西屯北山,距离西屯约3华里处山的南坡天然林内砍伐林木。经现场勘查及鉴定,被砍伐林木均为柞树,共计1023株。被告人周某于2016年11月2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鄂长锁审 判 员 冯建国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