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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从望与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望,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105号原告:李从望,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吴勇,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从望与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从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从望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从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从望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