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从望与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望,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105号原告:李从望,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吴勇,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从望与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从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从望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从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从望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