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丁仁华、李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仁华,李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343号申请人:丁仁华,男,1968年8月5日出生,住临安市。被申请人:李水,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仁华诉被申请人李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仁华于2017年08月0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水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水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