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小平、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平,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4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平,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1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该公司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书彦,女,1982年9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8、19、22-26楼。负责人:谷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泰,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9楼。负责人:陈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2017)粤0104民初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小平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的保费金额是6198.61元,保险期限至2016年,与(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106号、(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11号是两个无法关联的法律标的,上述两个判决事实上不符合证据规则和认定的法律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重新认定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险纠纷。本案上诉人李小平的诉讼请求已经过(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11号、(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06号、(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590号审理,且已生效,现上诉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李小平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O一七年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