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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国娥与被告涟源市承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涟源市承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206号原告彭某某,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国华,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龙志强,涟源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涟源市承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交通路西侧**号。负责人吴述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细中,涟源市龙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涟源市承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涟源市承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涟源市承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汪文娣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