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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雷飞与张鹏涛、赵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飞,张鹏涛,赵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1845号原告:雷飞,男,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涛,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赵楠,女,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系张鹏涛之妻。原告雷飞与被告张鹏涛、赵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鹏涛、赵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间利息共计14万元,2.二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5年10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3.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3年10月21日,被告张鹏涛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现金1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承诺2015年10月29日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万元。2016年3月15日,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无钱为由仅为原告更换了欠款手续,承诺自2015年10月3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因二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1日被告张鹏涛以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承诺于2015年10月29日偿还本息共计14万元。2016年3月15日张鹏涛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到期不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因该款未还,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张鹏涛向其借款13万元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张鹏涛出具的借条等书证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负担共同偿还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费用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鹏涛、赵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飞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其中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的利息为10000元,之后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雷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张鹏涛、赵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延晖审 判 员  高红丽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旭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