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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彭凤鸣与杨政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凤鸣,杨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39号申请执行人彭凤鸣,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政才,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彭凤鸣与被执行人杨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湘1227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7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