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11993吴大军与徐乐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军,徐乐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993号原告:吴大军,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军,沭阳县钱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乐天,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大军诉被告徐乐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军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葛春艳书 记 员 徐 静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