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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林与黎丽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81号申请人李林,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黎丽红,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李林与被申请人黎丽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黎丽红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1:234xxxxx账号2:6230xxxxxxx)。申请人李林以其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川RR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黎丽红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1:234xxxxx;账号2:6230xxxxxxx)二、查封申请人李林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川RRx**),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车辆由申请人李林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及设立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茏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