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8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459号原告杜某,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告李某,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地址和电话,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退还给原告杜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秀陪审员 周桂荣陪审员 付青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