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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何亚群与石卫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亚群,石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亚群,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石卫华,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何亚群与被告石卫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石卫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亚群支付赔偿款71398.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4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卫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847.90元并予以扣划,该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3797.9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湖南省××山区,本院依法发函委托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至今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3847.90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8264.36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6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振祥执行员  刘德剑执行员  肖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圣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