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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殷某某、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某,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殷某某,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五洲国际建材城),注册号420000000017699,组织机构代码67367210-0。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殷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租金人民币36055元及违约金、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由于处置上述房产需历时较长,且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在执案件较多,本案执行的进展一时较难,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并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表示本案可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而处置上述房产需历时较长,且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在执案件较多,本案执行的进展一时较难,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亦表示认同,并书面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的申请,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7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