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正彪、武婷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正彪,武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阜宁县阜城镇。法定代表人:陈其斌被执行人:郭正彪,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30岁,汉族,住。被执行人:武婷婷,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27岁,汉族,住本院在执行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郭正彪、武婷婷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正彪、武婷婷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