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勇与徐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徐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2457号原告:蒋勇,男,1960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徐丽娜,女,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蒋勇与被告徐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丽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勇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9,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曾系恋人,2014年7月,被告以需缴纳房租为由,向其借款9,000元,其通过现金方式将借款给付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徐丽娜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7月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兹有徐丽娜向蒋勇借款玖仟元整。2014.7”(未签署姓名)。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了被告自认向原告借款9,000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此举视作被告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9,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蒋勇借款人民币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徐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靖宇审 判 员 朱子银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