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牟文华、杨亿鸣等与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文华,杨亿鸣,杨更,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156号原告:牟文华,女,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杨亿鸣,男,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杨更,男,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强,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刚,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97257195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外环线南、昆仑北路东矽谷港湾B区B1区-1-108室。法定代表人:沈永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亮亮,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牟文华、杨亿鸣、杨更与被告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牟文华、杨亿鸣、杨更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文华、杨亿鸣、杨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牟文华、杨亿鸣、杨更负担。审 判 长  许洪霞审 判 员  卢玉岭人民陪审员  朱跃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