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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红与沈晨宇、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沈晨宇,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267号原告:彭红,女,汉族,1949年6月16日出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系原告女儿,女,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良,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晨宇,男,汉族,1995年12月16日出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霞,系被告母亲,女,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三期)26栋1层214-6)。负责人:郑才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兵成,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246号4楼。法定代表人: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红诉被告沈晨宇、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彭红负担。审判员  程庆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