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荔浦丰发农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荔浦丰发农产品加工厂,莫忠才,荔浦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异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滨江新城区上沙洞65街坊。法定代表人吴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辉国,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荔浦丰发农产品加工厂,住所地荔浦县青山镇与三联交界处。法定代表人莫忠才,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莫忠才,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荔浦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荔桂路原荔城政府二楼。法定代表人莫忠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荔浦丰发农产品加工厂、莫忠才、荔浦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异议人依法行使其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翊诚审判员 叶 荔审判员 罗丽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