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樊光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民监字第1号樊光富:你为与南充市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中法民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拆迁的房屋面积是错误的,南充市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少付拆迁补偿费”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复查认为,二审判决是2005年5月22日作出,你是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期限、申诉期限的规定,你的申诉已超过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限和申诉的期限,故对你的申诉,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