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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樊光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民监字第1号樊光富:你为与南充市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中法民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拆迁的房屋面积是错误的,南充市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少付拆迁补偿费”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复查认为,二审判决是2005年5月22日作出,你是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期限、申诉期限的规定,你的申诉已超过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限和申诉的期限,故对你的申诉,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自